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由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学生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院系配合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学制内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研究生个人和集体。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新生回原硕士所在班参加评选。
第四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
第二章 评选类别和评选比例
第五条 评选类别
(一)先进个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研究生。
(二)先进集体: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第六条 评选比例
(一)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年级研究生总数的15%。
(二)优秀研究生标兵: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年级研究生总数的1%。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院系研究生党团学组织成员、班级干部评为优秀研究生干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年级研究生总数的6%,校级研究生组织干部评为优秀研究生干部比例一般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1%。
(四)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两校区分别控制在20名左右。具体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当年实际情况下达。
(五)优秀毕业研究生:按照相关文件评选。
(六)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全日制研究生集体数量的20%。具体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当年实际情况下达。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勇于创新;
(四)诚实守信、品行优良;
(五)身心健康,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第八条 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当年评优:
(一)评定当年未按学籍管理规定按时报到注册的;
(二)在上一学年有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在上一学年出现违法违纪、受到校纪处分、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时缴纳或拖欠学费、住宿费的。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要求为:在上一学年,研究生综合测评(T)积分位于专业前30%,思想品德素质模块(S1)积分位于专业前30%,其它评选细则由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从“优秀研究生”中选拔,评选要求为:在上一学年,研究生综合测评(T)积分位于专业前10%,思想品德素质模块(S1)积分位于专业前15%,其它评选细则由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要求:
(一)工作能力较强,严格要求自己,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得到师生一致认可;
(二)能够密切联系和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在上一学年,研究生综合测评(T)积分位于专业前50%,思想品德素质模块(S1)积分位于专业前30%,其它评选细则由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从“优秀研究生干部”中选拔,评选要求为:有很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开拓性、创造性开展工作,组织完成过重大活动,并作出突出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要求:
(一)团支部、班级组织健全,班团干部和党员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经常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思想教育活动,班级学生理想信念坚定;
(二)班级团结,凝聚力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活动,经常组织丰富多彩、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特色集体活动;
(三)班级学风良好,学生学习勤奋,能按时完成各阶段学习任务,学年内班级研究生综合测评积分居同年级前列;
(四)班级学生科研能力强,学术成果较多,在学术创新、科技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班级成员遵纪守法,学年内全班没有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和研究生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五条 申请个人和集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表格,研究生以班为单位将申请材料上报至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类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候选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评名单,在院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学生、集体,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集体对院系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接到院系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八条 获得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干部标兵荣誉称号者,由学校颁发证书,记入学生档案,并由学校行文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获得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的班级,由学校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获得荣誉的个人或集体,如被发现在评选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相关个人由学生处和各院系将其行为记入学生档案。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原则、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等有损学校声誉和形象的获奖学生,一经查实,撤销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27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2026年及以前入学学生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处予以解释。
第二十四条 2026年及以前入学学生相关事项执行完毕后,原文件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