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工作,精准有效采取帮扶措施,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考《华北电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修订)》(华电校学〔2016〕7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管理,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过程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动态监测,科学分析;
(二)动态管理,精准资助;
(三)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动态监测管理工作小组。成立由学生处负责人担任组长、学生资助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学生资助中心教师和各院系资助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动态监测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动态监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由高到低设置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的评级分别为C级、B级、A级。
第六条 学校动态采集学生在学工系统和教辅部门的有关信息数据,数据同步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七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模型跟踪在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情况,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级发生变化时,由院系核实具体情况。
第八条 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动态分析本科生一卡通消费数据,定期分析撰写在校本科生消费数据分析报告。院系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异常消费数据,完成相应调查,调查报告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管理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院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情况变化综合调查报告报送学生资助中心,由动态监测管理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变化调整方案。
第十条 在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申请自费出国项目(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转学分项目、交换生项目等),则对该生重新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需及时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说明学籍变动情况。同时暂停国家、政府和学校提供的资助项目,待学生复学后可重新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分十个月发放,学生享有当年9月至次年6月的国家助学金,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学籍变化等原因停止发放的国家助学金,由动态监测管理工作小组确定该资金的发放方案。
第十三条 由动态监测管理工作小组定期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情况调查,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中的学生信息数据。
第十四条 监测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由学校动态监测管理工作小组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情况动态管理措施,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动态监测管理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动态监测管理工作小组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情况动态管理措施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