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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困难补助的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资助和保障机制,使其能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在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为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社会人士捐赠的专项基金、毕业校友捐赠至大学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按照困难补助经费来源渠道和管理权限,学校困难补助分为校级困难补助和院级困难补助两类,校级困难补助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管理,院级困难补助由各学院自行管理。

第六条  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专款专用。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二)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用途合理使用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对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收回补助,情节严重者将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章 困难补助

第七条 困难补助的类型和标准:困难补助分为临时困难补助、长期困难补助、路费补助、困难学生保险补助、家访慰问、校友捐赠补助等类型。其中,临时困难补助数额不超过1000/次,每人每年累计获得校院困难补助项目不超过3项;长期困难补助数额不超过8000/年,每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长期补助;同一学年二者相互独立不可兼得。特殊情况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八条 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努力学习、生活俭朴、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个人经济来源受到重大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遭遇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如家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袭击等,个人经济来源受到重大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三)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者。

另外,对于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可以优先考虑给予补助。

第九条 困难补助的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需在华北电力大学学工系统的相应类型中,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网络填写、打印《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纸质证明;

(二)班主任、辅导员和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核。学院审核通过后,学院将签署意见的《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困难补助申请表》以及《XX学院本科生困难补助备案表》提交至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资助中心对学生申请进行审定,经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发放手续;

(四)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学生的《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及《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困难补助备案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困难补助:

(一)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

(二)生活铺张浪费:有酗酒、抽烟、请客等挥霍行为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经济状况动态监测中一卡通消费过高的学生;

(三)原则上,大二、大三、大四年级无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内勤工助学记录的学生;

(四)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资助工作正常开展的学生。

第十一条 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校级困难补助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发放报表,经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将补助金划入受助学生个人账户;院级困难补助使用学院基金备案表,由学院自行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