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资助政策» 学校政策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 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深化研究生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对学校科研、教学以及管理具有重要支撑和补充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三助一辅”,是指脱产学习、档案已转至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应聘学校相应岗位,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与管理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会同研究生院、教务处、党委学工部、人事处、科研院、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确定“三助一辅”岗位数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计汇总“三助一辅”数据。

第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助研、博士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教务处负责课程助教岗位管理;党委学工部负责学业辅导助教岗位和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事处负责助管岗位管理;财务处负责安排经费预算,发放岗位津贴;科研院负责定期提供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发放数据。研究生导师、各聘用单位负责“三助一辅”相关岗位设岗和人员招聘、培训、考评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项目负责人从事科学研究,参与项目研发、科学实验、工程设计、资料收集、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八条 助研岗位分为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学校出资设置,博士研究生一次申请、学制内考核合格者自动续聘。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

第九条 助教岗位分为博士生助教岗位、课程助教岗位和学业辅导助教岗位。博士生助教指博士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相关课程教学以及硕士研究生指导辅助工作;课程助教指硕士研究生协助本科课程主讲教师从事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上习题课、协助指导上机实习等;学业辅导助教指研究生根据学业辅导中心的要求和安排,在本科生中开展课程辅导和发展型学业辅导,帮助学生矫正问题,开发学生学习潜能。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学校出资设置,博士研究生一次申请、学制内考核合格者自动续聘。课程助教和学业辅导助教岗位由学校面向硕士研究生设置,每次聘期原则上为一个学期,根据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预算规模确定可聘用助教数量。

第十一条 助管岗位是指根据单位人力资源补充和研究生培养双重需求,研究生协助学校教育教学、党政机关、教辅管理等部门开展一定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助管岗位由学校面向硕士研究生设置,每次聘期原则上为一个学年(寒暑假除外)。每年9月,拟聘任助管的院系、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填写《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申请表》,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单位在申请中应明确岗位能力要求、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内容等具体事项。人事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预算规模、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以及有利于研究生培养原则,研究制定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方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全校研究生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指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协助专职辅导员或学工部门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由学校面向研究生设置,每次聘期原则上为一个学年。每年9月,拟聘任研究生担任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的院系、学工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填写《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申请表》,提交党委学工部。党委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预算规模、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以及有利于研究生培养原则,研究制定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分配方案原则上每空缺1个正式在编辅导员岗位可聘用3名研究生。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设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明确岗位工作任务、目标、时长、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

第四章 岗位申请、聘用与考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岗位基本要求: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身心健康,踏实认真,有责任感和进取心;

(五)取得研究生正式学籍,按时完成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助研由导师负责聘任。其他应聘研究生填写《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按照岗位管理权限提交相应设岗部门。设岗部门经过面试、审核后,将拟聘学生名单等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应对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 担任课程助教工作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应聘助管岗位。

第二十条 除研究生助研、博士研究生助教外,其他助教、助管、研究生兼职辅导员由聘用单位指派专人指导工作并进行考核。用人单位每月末将考核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研究生,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聘,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受聘研究生因故不能履行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已聘为“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停止聘用,并取消此后“助教”岗位申请资格:

(一)获聘研究生学位课考试不及格;

(二)获聘研究生因任何原因终止学业;

(三)获聘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

(四)岗位考核不合格。

第五章 助学金金额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博士生助研岗位津贴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每年分10个月发放;硕士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业绩确定。

第二十四条 博士生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每年分10个月发放;本科课程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30/学时,按实际所助课程的学时核定,在学期中和学期末分两次发放。学业辅导助教岗位津贴按实际从事工作量计酬,按月发放,最多不超过500/月。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14/小时,按月发放,根据实际从事的工作小时数计酬,但计酬时长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总计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聘用研究生协助完成短期临时性任务(不超过一个月),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助管岗位管理,并根据工作小时数发放助管岗位津贴,计酬时长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研究生助管工作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超过60小时。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为每月800元,分12个月发放。

第二十七条 硕士助研岗位津贴经费由导师从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人员费用中自行列支。除硕士助研岗位津贴外,其他各岗位津贴均从学校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学校财务处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专项助学金项目,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实际聘岗和月度考核情况,制定岗位津贴发放表,提交财务处发放到学生本人。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华电校研〔2014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予以解释。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等文件精神,增强研究生对相关知识系统掌握和理解,培养其从事教学工作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是教学改革任务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是研究生在实践中培养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研究生助教包括博士研究生助教、课程助教和学业辅导助教。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研究生助教工作进行总体管理。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分别负责博士研究生助教、课程助教、学业辅导助教岗位总体设置,组织院系开展研究生助教招聘、培训、考核、质量监控等工作,并负责核算岗位津贴。

第五条 各开课院系是落实“大班授课、小班辅导”教学模式改革、实施研究生助教工程的主体责任单位。院系具体负责研究生助教聘用与培训、使用和考核、岗位津贴核算等。课程主讲教师是落实“大班授课、小班辅导”教学模式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生助教指导、帮扶、督促和检查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助教是指博士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相关课程教学以及硕士研究生指导的辅助工作;课程助教是指硕士研究生协助主讲教师从事本科课程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上习题课、协助指导上机实习等;学业辅导助教指研究生根据学业辅导中心的要求和安排,在本科生中开展课程辅导和发展型学业辅导,帮助学生矫正问题,开发学生学习潜能。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助教岗位实行一次申请、学制内考核合格者自动续聘的方式;课程助教岗位学业辅导助教岗位设置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最长为一学年。

第八条 课程助教设置程序及要求:

(一)教务处在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程、学科门类基础课程、专业类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设置课程助教岗位,根据学校“三助一辅”经费预算规模确定设岗数量,向教学单位下达拟设岗位和名额。原则上有博士研究生助教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承担的课程,不再设置课程助教岗位。

(二)各院系接到教务处下达课程助教岗位设置通知后,应及时召集相关主讲教师研究确定具体实施方案,汇总并填写《研究生助教岗位登记表》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院系发布实施,启动聘用工作程序。院系在《研究生助教岗位登记表》中应明确岗位能力要求、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内容说明等,原则上一名课程助教每周工作不超过6学时,一学期不超过90学时。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探索教学模式改革,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对于选课人数多、教学难度大的课程,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主讲教师可以申请配置研究生助教岗位。

(三)各院系将课程助教拟聘用名单报教务处审定,教务处将审定的各院系课程助教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课程助教的岗位任务:

(一)理论课。教师一个理论学时作为一个助教学时。具体要求为:随堂听课、讲授习题课或组织研讨课、辅导答疑、批改全部作业及试卷等。

(二)实验(上机)课。一个实验课时作为一个助教学时。具体要求为:预做实验、指导学生进行实验、组织实验考试、批改全部实验报告及试卷等。

第十条 学生处在重点难点课程、学业困难学生中设置学业辅导助教岗位,根据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预算规模确定设岗数量。各院系向学生处提出设岗需求和工作要求,学生处综合考虑院系实际需求等因素提出岗位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学业辅导助教的岗位任务:

(一)课程辅导。按照学生的学习进度,对有关课程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辅导,讲授课程重点内容、组织习题课或研讨课、辅导答疑等。原则上一名学业辅导助教每周工作4-6学时,一学期不超过90学时。

(二)开展期中考试。对有关课程开展期中考试。一个科目的期中考试核算为6学时。具体要求为:出具考题、批改试卷等。

(三)一对一或一对多辅导。开展精准帮扶和辅导,指导一名学生一学期核算为20学时。具体要求为: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做好学习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教选聘

研究生根据学校公布的助教岗位需求,经导师同意,自愿向聘用单位提交《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申请课程助教或学业辅导助教岗位,由聘用单位召集院系领导、课程主讲教师、管理人员等对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进行面试,聘任名单按助教类型分别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批后,由聘用单位与拟聘任的研究生签订聘用协议,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管理与考核

(一)课程助教在课程主讲教师、学业辅导助教在辅导员(以下统一简称为“助教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工作。助教指导教师负责对研究生助教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课程助教和学业辅导助教工作结束时,研究生助教应提交工作小结,在助教指导教师考评基础上,由院系进行审核汇总,分别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院系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助教工作检查制度。

(三)每学期课程助教工作结束后,各院系应及时组织主讲教师、学生代表等对课程助教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因工作不胜任而被解聘的研究生视同考核不合格。考核结果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各院系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审核汇总后,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再次应聘课程助教岗位。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课程助教,助教指导教师向院系分管教学负责人报告,终止其课程助教资格,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1.无故缺席应参与的教学或本科生辅导活动2次及以上;

2.助教或辅导课程中超过1/3的学生表示不满意;

3.其它违纪或不适于担任助教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质量保障机制

(一)聘用单位与聘任的研究生签订聘用协议,按照本科课程教学或学业辅导任务明确院系、主讲教师对研究生助教在聘用、培训、指导和考核等方面的责任,以及研究生助教工作职责、教学任务和岗位津贴等。

(二)受聘研究生必须参加所在聘用单位的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方可正式上岗。课程助教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具体要求、如何批改作业、如何上好习题课、如何上好讨论课以及习题课或者讨论课试讲与点评等,培训时间为4-6学时;学业辅导助教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辅导技巧、内容等,培训时间为2学时。

(三)研究生助教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决杜绝教学事故。

(四)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出研究生助教工作,确因不可抗拒力不能继续履行研究生助教岗位职责的,应提前1月向主讲教师和设岗院系提出书面解聘申请,以便学院和主讲教师另行聘用。解除聘用协议后,院系应及时通知教务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研究生助教工作期间如果出现教学事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配套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会授权教务处、学生处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