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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生的研究生和档案未调入我校的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办法由学校MBA中心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监督奖学金名额分配、评定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生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院系配合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根据我校实际,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的本校教职工奖励标准为全额学费。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等,奖励标准和比例为: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比例为40%;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比例为40%;三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比例为20%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优良;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取得研究生学籍,按时完成报到注册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学制年限。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4年;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项目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项目。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评定当年未按学籍管理规定按时报到注册的;

(二)在上一学年有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在上一学年出现违法违纪,受到校纪处分,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时缴纳或拖欠学费、住宿费的。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按照“学生申报、院系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核定学业奖学金名额、组织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报送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接到院系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处和各院系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被发现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并由学生处和各院系将其行为记入学生档案。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原则、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华电校学〔202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