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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符合当年校内综合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及以上评选条件;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评奖学年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各院系有关负责人,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评审工作,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时间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院系为单位完成初评。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认真审核院系初评材料,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后的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华电校学〔2010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