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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奖学金是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把青春奋斗融入党和人民事业,表彰模范典型学生而设立的校内最高级别奖学金。

第二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树校园榜样,表彰思想道德品质优秀、专业知识功底扎实、综合素质优异,或实践创新能力强、特殊专长表现突出、起到表率作用的学生。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在读学生,评选人数原则上全校20名,其中本科生10名,研究生10名。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3万元。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申请校长奖学金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勇于创新;

(四)诚实守信,品行优良,身心健康,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五)具备以上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在国内外高水平学科、创新创业、实践等竞赛中获得重大奖项;

2.学术科研特别突出,在相关理论研究、科技创新实践中获得重要突破,取得标志性成果;

3.综合素质特别优秀或者特殊专长表现突出,在重大体育、文化和艺术竞赛及活动中取得突破性成绩;

4.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应;

5.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舍己为人、见义勇为,在社会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6.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对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提出有影响的、可操作的建议和方案,被学校吸收并采纳;

7.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取得显著成绩。

第七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校长奖学金评审、统筹、协调和监督各院系评选推荐工作。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或院系提名推荐,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向所在院系提交《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和事迹材料及相关支撑材料。

(二)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选。

(三)各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依据评选结果,对本院系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联名推荐。推荐人选名单需在院系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将推荐人选报学生处。对院系校长奖学金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接到院系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四)学生处汇总各院系推荐人选,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确定候选人名单并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评定。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五)对校长奖学金最终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学生,按照《华北电力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华电校学〔201781号),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校领导提名,校长办公会评定。

第九条 学校对获奖学生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及奖金。

第十条 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公正评选的,一经查实,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并追回所发奖金,学校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等有损学校声誉和形象的获奖学生,一经查实,撤销校长奖学金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华电校学〔20102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