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关于学生资助工作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规范资助育人工作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提高资助水平,增强资助育人实效。从制度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通过经济资助、成长支持和精神关爱为每一名学生提供成长成才的支持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学校财政安排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的资金。
第四条 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及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的基础上,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日常领导。校长担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外联络与合作处、校友与教育基金会工作办公室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校常设机构,统筹管理全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资助育人等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牵头执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配合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二)全面组织开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织起草学校资助工作的相关文件,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开展资助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牵头开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交流、绩效考评、理论研究、人员培训奖励机制,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
(四)建立、维护、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统筹评审和发放各类资助资金、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补助和捐赠物资。
(五)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咨询、资格审核及协助发放、贷后管理和诚信教育、基层就业及服兵役补偿代偿等工作。
(六)开展丰富多样的资助育人活动,通过成长支持和精神关爱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第八条 各院系成立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院系是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项目初评、资助育人活动等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做到“精准认定、应助尽助”。
第九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十条 学校资助范围包括:
(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九)校长奖学金
(十)本科生学校综合奖学金
(十一)本科生学校单项奖学金
(十二)博士专项奖学金
(十三)社会奖助学金
(十四)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
(十五)勤工助学
(十六)困难补助
(十七)其他
第十一条 各项资助政策名额及资助标准,按照资金归属确定,并参照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预算指标或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项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资助项目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及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在华北电力大学设立奖助学金,名称统一定为“华北电力大学xxx奖(助)学金”,特殊情况应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名称;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命名的奖助学金,原则上每年捐助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且须连续捐助3年及以上;以个人名称命名的奖助学金,原则上每年捐助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且须连续捐助3年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奖助学金对个人的最高奖励资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校长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获资助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参加朋辈引领、政策宣传等活动,树立勤俭节约意识,自觉抵制奢侈浪费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按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 2500的比例落实编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学校对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专项经费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等奖项,并给与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北电力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华电校学〔2017〕75号)、《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华电校研〔2014〕5号)、《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华电校学〔2010〕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