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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2020年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评审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见附件),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报、评审工作,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七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突出荣誉者优先。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以院系为单位完成初评。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认真审核院系初评材料,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后的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华电校学〔2010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生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具体要求


附件

学生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具体要求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由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