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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厅〔2018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并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体系

第四条 学校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构建校、院(系)、年级、班级四级认定组织体系。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资助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参加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每个年级至少推荐一名班主任代表和一名学生代表参加院(系)认定工作,推荐时应考虑专业等因素并具有一定的覆盖面。

第七条 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代表、班长(或团支书)和学生代表共同参加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每个专业至少推荐一名班主任代表和一名学生代表参加年级评议工作。

第八条 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长(或团支书)、资助委员和学生代表共同参加的班级认定审核小组。每个宿舍至少推荐一名学生代表参加班级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各级工作小组应强化责任意识,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及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包括: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学校参照认定依据将提出申请的学生分为四档:家庭经济特殊困难(C级)、家庭经济困难(B级)、家庭经济一般困难(A级)、家庭经济不困难(D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校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三条 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登录学工平台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并提交《华北电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如有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孤残、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 学校认定。班级审核小组负责审核学生填写信息是否规范、完备,提交材料是否与填写的信息相互佐证等,并将审核情况报送年级评议小组。

年级评议小组负责复核相关信息和材料,召开年级评议会,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等级,报送院(系)工作小组。

院(系)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年级评议名单和等级,对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模型运算得出的结果;针对与模型运算的认定结果不一致的情况,院(系)应采用个别访谈、电话调查等方法进一步了解情况,将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等级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院(系)认定名单和等级,收集《华北电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等级,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学校采用家访、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提高认定精准度,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机制。在公示期内,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逐级向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申请。接到复议申请的单位应在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不含接收申请当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为最终决议。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的,一经核实,学校将视情节做出处理,直至取消认定等级、追回资助资金等。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北电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华电校学〔2017〕56号)与《华北电力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动态监测管理办法》(华电校学〔20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