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博士专项奖学金。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博士专项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
第四条 博士专项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包括:优秀博士奖学金和学术“创优”奖学金。
(一)优秀博士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制年限内代表性成果突出的二年级至四年级博士研究生。获奖比例只设上限,不设下限,最高不超过参评学生的20%,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二)学术“创优”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科研成果突出,达到毕业条件但为取得更高水平创新成果而自愿延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名额只设上限,不设下限,可以空缺,每年最多为5名,奖励标准为每人8万元。
第五条 博士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博士专项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院系结合所在学科特点明确设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优秀博士奖学金按照标准从严、宁缺毋滥原则,根据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积累情况,强调代表性成果评价,各年级评选条件不同,成果不可重复使用,要求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积分位于前30%,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二年级博士生,应有2项代表性成果;
(二)三年级博士生,应已完成文献综述及论文开题报告,有3项代表性成果;
(三)四年级博士生,应有4项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可以包括科技创新类、知识产权类、成果转化类、党建与思政类、文体艺术类。各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实际自行制定代表性成果要求,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 学术“创优”奖学金不分学科专业,强调高水平科研创新成果,经导师同意,由学生向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第二次及以上申请的,获得过该奖的支撑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九条 博士专项奖学金评审于每年9月启动。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重大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学校教授代表、专家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博士专项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实际制定博士专项奖学金评审细则,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博士专项奖学金材料审查和评审,并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送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研究生重大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对院系报送的博士优秀奖学金和学术“创优”奖学金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其中,学术“创优”奖学金应通过申请人公开答辩,重大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最终结果。评定结果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第十三条 对博士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接到院系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优秀博士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术“创优”奖学金按每月8000元标准,分十个月发放。
第十五条 博士专项奖学金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公正评选的,一经查实,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金,学校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等有损学校声誉和形象的获奖学生,一经查实,撤销博士专项奖学金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华电校研〔2014〕12号)中相关内容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