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我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评审条件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本科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年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退役士兵学生。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各院系组织学生提出申请,对申请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做好评审、公示,并将初评结果和学生材料报送学生处;
(二)学生处对各院系初评结果进行复审,经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公示。学生处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分10个月足额按月将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八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的,一经核实,学校将视情节做出处理,直至取消认定等级、追回资助资金等。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授权学生处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2022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