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教育部下达。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评审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年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各院系组织学生提出申请,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做好评审、公示,并将初评结果与学生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初评结果进行复审,经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送教育部。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七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的,一经核实,学校将视情节做出处理,直至取消认定等级、追回资助资金等。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华电校学〔2013〕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