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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创建优良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学生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各院系成立评审小组,成员由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院系负责具体评定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华北电力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第四条 本科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种社会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刻苦钻研,勇于创新;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及各项文体活动。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当年度奖学金评选:

(一)经批准休学、退学的;

(二)考评当年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有两门及以上必修课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必修课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且补考仍不及格的;

(四)本人所在宿舍学年卫生平均成绩不及格或不达标的;

(五)评奖年度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选办法和奖励标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评审办法执行。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是最高级别的校内奖学金,评选名额及奖励金额按照《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第九条 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包括:

1.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3000/人,比例控制在院系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综合测评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

2.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600/人,比例控制在院系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综合测评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5%

3.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500/人,比例控制在院系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综合测评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25%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包括思想道德表现优秀奖、学习成绩优秀奖、科技创新优秀奖、体育活动优秀奖、文艺活动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以上各项单项奖学金的评选分别以综合素质测评的思想品德素质分值、学习成绩分值、创新实践能力分值、体质健康素质分值、文化艺术素养分值、学生社会工作分值为依据。获得单项荣誉的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人。各类单项荣誉评选比例控制在院系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要求相应测评分值排名前30%且未获得三好学生荣誉。

第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学校设立,依据设立时协议规定的等级、金额、名额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章 奖学金申报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申报的基本原则

(一)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并可申请一项社会奖学金,但不可再获得其它校内奖学金;

(二)获国家奖学金但没有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一项社会奖学金,可以获得校内奖学金荣誉,但不能获得校内奖学金;

(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一项社会奖学金,并可以同时获得校内奖学金;

(四)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一项社会奖学金,但不可兼得单项奖学金;

(五)未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一项社会奖学金,并可同时获得多项单项奖荣誉;

(六)每名学生每学年度只能获得一项社会奖学金。

第六章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评定工作9月开始。

第十四条 在本年级本专业学年度综合测评和单项测评的基础上,学生本人向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申报奖学金类别和等级。班级按评比条件向院系上报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各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获奖学生初评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初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各院系向学生处上报正式推荐名单及书面材料,上报材料须有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负责领导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学生处负责审核并汇总学校本科生奖学金推荐名单,并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第十六条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奖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班级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办法由所在院系制订,报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按照相应比例获奖学生人数如出现小数的,以各院系为单位按四舍五入原则取值。

第十九条 学校提倡获奖学生把奖学金用于交纳学杂费等与学习相关的方面。

第二十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奖学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学生本人填写的《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奖学金审批表》,由各院系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20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籍在校学生。2019年及以前入学的学生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2021学年度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