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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院系结合所在学科特点明确设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署名获奖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榜样性人物,可不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条件限制,应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第六条 除研究生新生申请者外,国家奖学金申请者提交成果材料必须是在博士或硕士在读期间取得的。

第七条 博士一年级“硕博连读”研究生,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参加上一学年所在硕士年级和相关类型学科专业的评审;也可按照博士研究生新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参加所在博士新生相关类型学科专业评审。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博士或硕士阶段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第二次及以上申请的,已使用过的成果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由各院系确定是否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我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除社会奖学金以外的其他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参评学年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有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获奖名单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各院系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五条 各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评审条件和工作流程,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学生公布。各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组织和评审等工作,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每年在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后,学校考虑各院系研究生培养规模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同时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充分考虑本单位学科特点和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办法。各院系可设置基本性指标和激励性指标,其中,基本性指标名额应不低于院系整体名额的70%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开答辩、竞争择优”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交优秀事迹材料、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二十条 对学术型研究生,应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评审侧重其“发展潜力突出”,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已获评国家奖学金的成果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评审委员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申报材料,按照差额评审原则确定入围名单,组织公开答辩,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二十四条 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组织公开答辩前、确定评审推荐名单后等环节,对参评研究生基本情况、答辩情况、评审结果等相应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由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和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110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接到院系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处负责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事后被发现在评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并由学生处将其行为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华电校学〔202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