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3〕15号)、《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年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学生就业的工作地点区域包括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等,相关要求以执行(申请)年度国家规定和学校具体通知为准。细则中所指的基层单位相关要求详见当年上级通知。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足额缴纳学费。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八条 本科生、研究生每生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以当年最新政策为准。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按要求向院系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以院系为单位完成初评,以执行(申请)年度国家规定和学校具体通知为准。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应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应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三)学生处认真审核院系初评材料,在每年11月左右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根据上级要求于第二年5月份进行复核工作。
第十条 学生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于规定时间内返还给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授权学生处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