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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教育部下达。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为学制年限内在读且人事档案在校的研究生。

第五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认真,勤奋刻苦;

(五)取得研究生正式学籍,按时完成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资格审核、名单确定及变更、国家助学金发放和学生申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和档案馆协助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格审核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分10个月发放。

第九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并参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中途申请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习年限超过硕士研究生学制年限的,不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照实际在籍时间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中途退学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追缴已经发放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受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其他特殊情形,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华电校研〔2014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