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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政策简介

一、政策简介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国家对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二、政策解读

(一)应届毕业生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二)基层就业服务年限

就业协议书上如果就业年限不足3年的,必须要提供与就业单位签订的有明确记载就业年限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如果就业单位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3年及以上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但实际要求工作3年及以上年限的,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

2)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注意事项:

1)选调生等的工作年限以政府公布的文件为准,如不足3年,需出具相关材料;

2)第一年获得资格后,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继续申请;

3)第一年获得资格后,中途更换就业单位但更换后单位仍符合政策要求者,可继续申请。

(三)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中部地区10个省):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艰苦边远地区: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四)基层单位(实际工作地点)

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学生,必须同时满足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要求。

1.无法申请补偿代偿的相关情况

1)“非艰苦行业”(工作岗位)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视为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2)“非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岗位)

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以及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为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予批准;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为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3)在“国家级新区”工作的(工作地点)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地区的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安新区等11个国家级新区,不予批准。

2.认识四级就业地址

就业单位地址(即你的实际工作地点,不一定是你的公司所在地)。

四级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级)县(区、县级市)乡(镇、街道)村/平台/船舶//沙漠/戈壁/野外等

示例 河南省 三门峡市 陕州区 原店镇 原店村

填写地址 如: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店镇原店村

3.区分工作地点所属情况

1)在“地级市辖区”工作的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内街道、区政府驻地乡(镇)不予批准;工作地点位于辖区内非区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工作地点要求,是否批准,视工作岗位情况而定。

2)在“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工作的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县政府驻地乡、镇、街道,从事以下工作行业的给予批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医疗卫生、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文化站、企事业单位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 8 类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工作的

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需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西部地区沙漠、戈壁地区等,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并在就业单位名称后加“()”备注沙漠、戈壁地区;对于在涉密单位工作,符合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条件的,经学生本人承诺、单位确认,出具证明材料后可申请。

4)在“西藏地区”工作的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及达孜区德庆镇属拉萨市城区,不予批准。西藏自治区其他地区均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对于基层单位的相关注意事项:

1)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村)从事城乡基层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2)对于邮政、化工、电力、航天、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如果申请人实际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非县政府所在地),能提供相关就业证明的,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五)补偿代偿内容

根据就高原则选择补偿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代偿实际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且选定后不可变更。如果选择学费补偿,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则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六)补偿代偿金额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最高标准: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或 1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补偿代偿;高于12000元或16000元的,按照最高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七)补偿代偿年限

本科、研究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最后学历层次的相应学制计算。本硕连读的毕业生,只能申请硕士期间的资助;硕博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期间的资助。

△关于补偿代偿特别注意:

1.学校每年6月(即第一批)12月(即第二批)分两批向教育部报送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的首次申请材料。

2.贷款代偿学生或学费补偿学生有国家助学贷款未结清的,不论是否获得代偿资格,都要先按照还款协议及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自行向银行还本付息,以免发生逾期违约的情况。

3.学费补偿学生获得补偿资格,国家补偿金分批到位后,学校直接汇至学生提供的个人账户。

4.贷款代偿学生获得代偿资格,国家代偿金分批到位后,学校将生源地贷款学生、已结清校园地贷款学生的代偿金直接汇至学生提供的个人账户,未结清校园地贷款的学生,学校将代偿金给校园地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如有剩余直接汇至学生提供的个人账户。

5.学费补偿但有国家助学贷款未结清的学生或生源地贷款代偿未结清贷款的学生,获得代偿金后,要及时将代偿金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6.未结清校园地贷款的贷款代偿学生如有欠费逾期,银行会显示打款失败,需学生本人将欠费缴清后通知学校或银行再次打款。

7.逾期危害多,不仅给个人信用记录带来影响,更影响个人未来房贷、车贷等金融生活,请谨慎对待!

有余力的学生,可选择提前部分还款或结清贷款,具体事宜请自行咨询贷款经办金融机构。

△关于工作地点填写须注意事项:

1)工作地点是否符合政策界定,毕业生应注意市辖区与县(县级市),街道(社区)与乡、镇的区别,具体可通过以下途径判断:

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tjyqhdmhcxhfdm/

[民政部]全国行政区划信息查询:http://xzqh.mca.gov.cn/map

2)就业单位填写越基层越好:

就业单位名称为基层单位名称,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填写二次接收单位名称。

3)工作地址填写越详细越好:

实际工作地址必须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最新的区划界定,如实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乡,镇,街道)”四级就业单位地址填写,否则无法录入全国资助系统,无法提交申请人的所有资料。如所选四级就业单位地址无法准确描述你的实际工作地址情况,请在其后详细列明以下内容(如***村或境内**方位**公里处戈壁或***井或***平台或***船舶),否则容易造成因四级地址不符合基层条件,导致失去代偿资格的情况发生:

①航海及海上作业的,应提供具体工作的船名、平台名等;

②新疆兵团、黑龙江垦区应落实到具体的连队或生产农场等;

③公检法系统工作地点需地处乡镇的派出法庭、检查室、派出所和监狱;

④油田、矿山等从事主干行业生产一线工作但确实不能落实到县的,应就近选择四级就业单位地址,但必须同时提供具体井号、生产大队或工作矿山详细情况说明;

⑤工作地点不在乡镇的铁路公安派出所的,应出具巡查沿线详细证明;

⑥工作地点不在乡镇的新疆兵团监狱的,应提供监狱所在地情况说明;

⑦工作具有流动性的行业至少应罗列 2-3 个详细工作地点。

三、申请时间

每年有两次申请时间,第一次为5月,第二次为11月,具体时间见当年通知。

四,申请材料

①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两份);

②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须标明签订的工作年限);

③就业证明或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两份,属于二次分配情况的,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中的就业单位名称须与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的公章一致,二次接收单位的名称须与二次接收单位公章一致);

④补偿代偿委托书(原件一份);

⑤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手写姓名、身份证号、最新手机号码);

⑥建行储蓄卡(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必须为建设银行储蓄卡,优先华北电力大学财务处关联卡,如换卡,须通过财务处统一支付平台重新关联绑定,四年内不要销卡);

⑦建行储蓄卡存款凭单(原件1份,存款凭单须到银行柜台办理,存一元钱即可,ATM机打印的凭单无完整卡号,无效);

⑧全部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只针对申请助学贷款代偿学生);

⑨涉密单位证明(原件1份,涉密单位就业学生提交)。

五、第二、三年继续申请需提交材料

第一年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需要在第二年及第三年的4月底前提交《在职在岗证明表》,证明模板见当年通知。工作期间若工作地点与工作岗位发生变化,须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贷款代偿学生提交个人付息情况证明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三年代偿金下发之后),学校汇总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批且资金到位后,为学生发放利息回补资金,贷款代偿学生的代偿正式结束。

六、常用附加证明类型

工作地点变更证明---现在实际工作地点与申请代偿时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

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公司没有变化,但现在公司名称与申请代偿时公司名称不一致

放弃代偿证明---放弃代偿资格

注:附加证明模板均在每年学校代偿 QQ 群发布,群号见当年通知。

△三年申请代偿期间,毕业生需要注意:

学校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结果后,会将结果和有关注意事项通过 QQ 群、微信公众号或网站公示,学生要及时查看(因公示内容涉及学生隐私,故会选择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予以公示)。

咨询电话:61773405

初审李荣 复审刘璐 审核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