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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班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315规定,为做好2023年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宣讲会

根据上级文件最新要求,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方式与往年有所不同。为了使毕业生毕业班辅导员能够对政策深入了解并熟悉申请的相关流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2023届毕业生毕业班辅导员召开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资助政策的宣讲,届时请2023毕业班辅导员及毕业生积极参加。

时间:2023530日(星期14:00-15:30

地点:主楼C座 203教室

参会人员:毕业班辅导员、各毕业班班长或主要学生干部、需要现场了解此项政策的2023届毕业生

二、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要求

根据上级文件,2023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由往年的6月、12月学校分两次向上级报送,改为11月学校一次向上级报送。另外,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预计在2023年秋季上线基层就业申请审核系统。系统上线后,需要学生注册和登陆系统,通过系统进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上传相关材料,并同时线下寄送纸质材料。综上,从今年起,学校将每年组织一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具体申请时间及步骤学校会在上级进一步具体部署后及时通知,请关注后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及公众号的相关通知。具体申请要求如下:

补偿代偿对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工作年限规定

学生需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不满3年的,均不予批准。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 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

2. 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3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补偿代偿标准

1.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

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如硕博连读、本硕博连读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不能申请专科、本科及硕士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直博生本科毕业直接进入博士教育计划培养,按照直博学制批准补偿代偿资金。

2.补偿代偿方式的选择

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在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内,不能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

1)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

2)研究生

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16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确定。

注:在校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申请助学贷款代偿,若学生未办理贷款,可直接补偿学费。国家分批拨付代偿资金,分三年代偿完毕,每年发放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期如约还款,时刻注意本人贷款动态,避免造成违约,不能存在“享有代偿即可不偿还贷款”的误区。

审批条件与要求

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必须同时满足区域范围、基层单位和工作岗位的相关要求。

1.工作地点要求

1)区域范围

学生就业的工作地点区域包括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等,其中“国家级新区”不包含在内,具体区域范围如下:

序号

(区、市)

分类

全部区域符合

部分区域符合

全部

区域

不符合

备注

1

河北

中部地区



其中雄安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2

山西

中部地区




3

吉林

中部地区



其中长春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4

黑龙江

中部地区



其中哈尔滨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5

安徽

中部地区




6

江西

中部地区



其中赣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7

河南

中部地区




8

湖北

中部地区




9

湖南

中部地区



其中湘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0

海南

中部地区




11

内蒙古

西部地区




12

广西

西部地区




13

重庆

西部地区



其中两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4

四川

西部地区



其中天府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5

贵州

西部地区



其中贵安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6

云南

西部地区



其中滇中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7

西藏

西部地区



其中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不符合

18

陕西

西部地区



其中西咸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19

甘肃

西部地区



其中兰州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20

青海

西部地区




21

宁夏

西部地区




22

新疆

西部地区




23

新疆兵团

西部地区




24

北京

东部地区




25

天津

东部地区




26

辽宁

东部地区



其中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沈阳市康平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符合。

27

大连

东部地区



其中瓦房店市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28

上海

东部地区



其中闵行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29

江苏

东部地区



其中徐州、常州、镇江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30

浙江

东部地区




31

宁波

东部地区




32

福建

东部地区




33

厦门

东部地区




34

山东

东部地区



其中淄博、枣庄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35

青岛

东部地区




36

广东

东部地区



其中韶关、茂名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37

深圳

东部地区




特殊情况:我国海域各类岛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

2)基层单位

学生应在基层单位就业,实际工作地点按照区域类型以及位置划分如下:

区域类型

实际工作地点

是否符合

备注

不设区(县)的地级市

非市政府驻地乡(镇)

符合


市政府驻地乡(镇)

不符合


辖区内街道

不符合


地级市辖区(设乡、镇或街道)

非区政府驻地乡(镇)

符合


区政府驻地乡(镇)

不符合


辖区内街道

不符合


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设乡、镇或街道)

非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

符合


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

部分

符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符合

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

不设乡(镇、街道)的区(县)

区(县)全域

符合


2.工作岗位要求

1)“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属于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2)“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在西藏、各类岛屿等特殊边远地区工作的

工作地点在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以外的其他所有地区),以及我国海域各类岛屿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予以批准。

2.“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工作的

1)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地区所在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在申请时注明。

2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3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

4在西部沙漠、戈壁等地区工作的,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5在海上作业的,应由工作船舶或海上作业平台出具工作证明。

3.其他特殊情况

1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条件的,应提供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2涉密单位保密岗位工作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应提供生产第一线工作证明。

注:行政区划查询相关网址链接:

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http://www.stats.gov.cn/sj/tjbz/tjyqhdmhcxhfdm/2022/index.html

[民政部]全国行政区划信息查询:http://xzqh.mca.gov.cn/map

行业类别具体可参照国家统计局网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网址:

http://www.stats.gov.cn/sj/tjbz/gmjjhyfl/202302/P020230213400314380798.pdf

(六第二、三年继续申请需提交材料

第一年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需要在第二年及第三年的4月底前提交《在职在岗证明》,具体见当年通知。

贷款代偿学生提交个人付息情况证明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三年代偿金下发当月),学校汇总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批且资金到位后,为学生发放利息回补资金。


注:

1.以往关于2023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相关政策若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情况请以本通知为准。

2.请有需要的毕业生提前了解政策要求,并做好准备,在具体申请要求发布后按要求及时申请。

3.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3年毕业生(含11月15日—12月31日期间毕业学生),未能在11月15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学生需按照学校后续通知的要求提出预申请。


  联系人:兰添

  办公地点:教二楼423办公室

  联系电话:61773405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5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