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应届毕业生: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中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为认真落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要求,确保2018届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工作顺利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召开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政策宣讲会,为毕业生进行政策解读和答疑,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5月10日(星期四)上午10:00
二、会议地点
就业之家(科学会堂)
三、参会人员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有基层就业意向的2018届毕业生以及其他想要了解政策的老师和同学。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刘亦嘉
联系电话:61773405
学生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