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班级:
根据教财[2007]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2013级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的范围
在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2013级本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在410元(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学生持有2013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乡镇以上盖章,无涂改),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
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都在25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并符合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同时有下列条件之一(有相关证明)。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不需要证明);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直系亲属)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重病在治疗的(出示医院证明);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因其他原因照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出示相关材料和证明)。
3、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都在15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并符合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同时有下列条件之一(提供有相关证明)。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4)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5)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受严重灾害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4、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有高消费行为(如穿名牌、佩戴贵重金银手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出入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用滋补品、购买奢侈品等)或消费明显不足,但经常在外大额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及吸烟的学生,有勤工助学收入并超过资助标准的学生,购买笔记本电脑当年取消评定资格(如有特殊情况由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有其它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符的行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需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可以复印件)。
2、民主评议: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90%,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评定为不困难、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四个档次。
3、学院评审: 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学校审定: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学生资助中心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3、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请各院系在2013年10月10日上午十点之前将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2013年《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可以复印件)报送到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上报电子版本的《2013年各院家庭经济困难明细》,发送到zzzx@ncepu.edu.cn信箱。
备注:生源地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未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将影响已贷款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