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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3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 15号)规定,2013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仍分两批受理,第一批主要受理实际工作单位已确定的申请,网上报名截止时间2013年6月14日;第二批主要受理存在二次分配等情况的申请,网上报名截止时间2013年11月8日,11月15日之前材料邮寄到学校。确保补偿代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13年第一批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将由国家实行补偿。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4、基层单位是指: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5、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三、注意事项

1、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如不能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先行垫付,确保贷款足额偿还,避免造成学生违约。

2、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校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校应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年底第二批报送。

四、学生向院系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网上报名后自动生成的;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本人学费扣费的邮政存折复印件2份(请手写户名、账号);注意保存存折,4年内不要销户。

4、委托书原件2份,网上报名后自动生成的;

5、其他相关证明原件2份(只对无法直观鉴别实际工作地点的学生)

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以及对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申请,申请人应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书格式及内容请参照教助中心[2007]33号文(见附件3)。

四、报送方式及时间:

学生在6月14日之前网上报名,学生资助中心2个工作日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自己打印盖章交到院系辅导员,院系6月20日之前上报学生资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