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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2年第二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材料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文件精神,2012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仍分两批受理,第一批主要受理实际工作单位已确定的申请,报送时间6月15日之前(已结束);第二批主要受理存在二次分配等情况的申请,报送时间12月10日之前。现将2012年第二批代偿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将由国家实行补偿。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4、基层单位是指: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三、学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见附件1);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3、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4、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需提供本人用于学费扣费的邮政储蓄存折复印件2份(请手写户名、账号),申请贷款代偿的学生需提供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中行银行卡和印有该卡账号的“存款客户回单”的复印件(请将卡和回单印在一张A4纸上,2份,并手写户名、卡号、账号,注意卡号和账号是两个号码);

5、委托书原件2份(参照附件2);

6、其他相关证明原件2份(只对无法直观鉴别实际工作地点的学生)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证明书格式及内容请参照教助中心[2007]33号文(见附件3)。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1、报送方式:

(1)请申请人将电子版《2012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二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见附件4)发送至:zzzx@ncepu.edu.cn(附件4中包括两个工作表,申请学费补偿填写表一,申请贷款代偿填写表二,请严格按照附件5中的要求填写);

(2)其他纸质版材料寄送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2号华北电力大学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任华(收),邮编102206;(请务必使用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

2、报送截止时间:2012年12月7日

3、咨询电话:010-51963508

(备注:贷款已还清只能申请学费补偿,如有不清楚的事情请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