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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本科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地区要求: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22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础单位定义: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注: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均可以报送。

  所需材料: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就业工作地点证明(两份)。

  二、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流程如下:

  补偿代偿的申请时间,第一批为5月份,第二批为10月份。